(2014)温乐执民字第38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金鼎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金鼎担保有限公司,郑月胜,周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8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夏良德。被执行人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月胜。被执行人金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柄远。被执行人郑月胜。被执行人周建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金鼎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及郑月胜名下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本院查封了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298号房产;郑月胜名下登记的坐落于于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上海花园荷花苑-59号、乐成街道银河花园15幢1002室、乐成镇半沙村及乐成镇后所村秀青巷27号四处房产。因上述房产均为其他债务设立抵押担保或因另案查封,本院暂无法移送处置。被执行人郑月胜、周建玲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纳入失信名单。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8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