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执指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海伦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执指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1509室。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海伦市中医院。地址:黑龙江省海伦市向阳大街139号。法定代表人亓鸿章,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案。因被执行人海伦市中医院的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海伦市,为了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1号裁决书,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海伦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案件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雄伟审 判 员 徐文才代理审判员 宁永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英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