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喻小霞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4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小霞,无职业。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5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5月2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毛宏伟,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小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鄂新洲刑初字第003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喻小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喻小霞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长丰路批发菜市场,向过往行人散发法轮功书籍《九评共产党》和光碟《2014神韵晚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喻小霞持有的7本《九评共产党》书籍和5份《2014神韵晚会》光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喻小霞持有的5张《2014神韵晚会》光碟均系法轮功相关数据文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喻小霞查获后,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同月27日转刑事拘留。另查明,2011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喻小霞因在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花朝节庙会上向赶庙会群众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喻小霞因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汽渡路中百仓储超市附近向行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喻小霞因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汽车客运站向过往行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21日在阳逻街长丰路菜场附近,将正在散发法轮功书籍和光碟的被告人喻小霞当场查获。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21日将被告人喻小霞所带的7本《九评共产党》和5张《2014神韵晚会》光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作案现场及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喻小霞于2014年5月21日散发法轮功书籍、光碟的作案现场,以及公安机关查获法轮功宣传品照片的实物情况。4.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21日从被告人喻小霞处查获的5张《2014神韵晚会》光碟均系法轮功数据文件。5.被告人喻小霞供述:我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练法轮功,这几年来一直都在新洲区范围内宣传法轮功。2011年3月20日上午,我带法轮功书籍、光碟等从阳逻搭车到旧街散发时被警察抓住。2012年10月26日9点50分左右,我在阳逻汽渡路中百仓储对面发法轮功小册子、叫别人练法轮功时被人抓住并报警。2013年11月16日9点左右,我背着法轮功的书籍和光碟到阳逻客运站,还没开始发就被民警查获。2014年5月21日9时许,我提着橘黄色布袋,里面放有法轮功书籍和光碟,在阳逻长丰路菜场附近发时,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并传唤到派出所。我的这些书籍和光碟都是天上下来的,不是人能写出来的。我散发法轮功书籍和光碟是为了救人。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喻小霞曾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分别于2011年3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2013年11月16日被决定行政拘留;2014年5月2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7.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喻小霞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喻小霞明知法轮功组织是国家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且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喻小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7本《九评共产党》书籍和5张《2014神韵晚会》光碟予以没收。上诉人喻小霞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后果。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喻小霞携带法轮功书籍7本、光碟5张于2014年5月21日8时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长丰路批发菜市场向过往行人散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以及上诉人喻小霞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分别于2011年3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2013年11月16日被行政拘留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案发现场及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喻小霞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到行政处罚,又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喻小霞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喻小霞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琳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孔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