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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舒某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某。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9月1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2014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舒某某与前妻何某甲因孩子的抚养费和生活琐事在电话通话中发生争吵,舒某某扬言要放火烧何某甲父母何某乙、苏某某家住房进行报复。随后,舒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用金龙鱼食用油壶装有净重约5升的汽油,前往潜江市熊口镇河东村三组何某乙、苏某某家中,将汽油淋在一楼卧室内的床上、柜子上、摩托车上,何某乙、苏某某见状上前阻止,但舒某某仍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房内汽油起火,舒某某与苏某某均被烧伤,房内价值共计人民币12275元的物品被烧毁。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舒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舒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舒某某与前妻何某甲因孩子的抚养费和生活琐事在电话通话中发生争吵,舒某某扬言要放火烧何某甲父母何某乙、苏某某家住房进行报复。随后,舒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用金龙鱼食用油壶装有净重约5升的汽油,前往潜江市熊口镇河东村三组何某乙、苏某某家中,将汽油淋在一楼卧室内的床上、柜子上、摩托车上,何某乙、苏某某见状上前阻止,但舒某某仍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房内汽油起火,舒某某与苏某某均被烧伤,房内价值共计人民币12275元的物品被烧毁。舒某某随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潜江市熊口镇卫生院向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放火的上述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舒某某赔偿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委托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舒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潜江市周矶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某、何某乙的陈述,证人涂某某、何某丙、谢某某、何某丁、吴某某、何某戊、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潜价鉴证字(2014)第0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潜江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据,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2014)刑潜社调字第09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潜江市拟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为泄私愤,纵火焚烧公民财物,致一人被烧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舒某某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舒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启礼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人民陪审员  田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建华第4页第4页第3页第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