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钱中心与李传财、龙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中心,李传财,龙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钱中心,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苏耀琪,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龙虚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钱中心诉被告李传财、龙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中心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耀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传财、龙虚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中心诉称:2013年8月23日,李传财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按月利息2.5%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为此,李传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由龙虚国提供担保,龙虚国在借条担保人一栏中签名。现原告上门索款,两被告无理拒付。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93750元(利息按月利息2.5%计算至起诉之日,期满顺延),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传财、龙虚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钱中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李传财向原告借款50万元,龙虚国为其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经审查:钱中心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李传财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按月利息2.5%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李传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由龙虚国提供担保。借条上书写”担保人愿为以上借款及借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龙虚国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未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93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李传财向钱中心借款5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传财未及时偿还借款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故钱中心要求李传财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龙虚国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且借条上明确书写愿意为该借款及借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故龙虚国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钱中心要求两被告按约定的利率月息2.5%支付该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本案中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只要利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传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中心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息自2013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龙虚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0元,由李传财、龙虚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泽芳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