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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代勇,任廷容等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区支行,邹景福,任廷容,张代勇,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区支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文风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2442-5。负责人但昭谕,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邹景福,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任廷容,女,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张代勇,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邹群,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区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区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1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区支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