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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邢有余诉被告王东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有余,王东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邢有余,男,汉族。被告王东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有余与被告王东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有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有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有余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