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许愈强与贾铭泽、贾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愈强,贾铭泽,贾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许愈强,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贾铭泽,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贾烁,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许愈强与贾铭泽、贾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部分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余款部分尚未履行,本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贾铭泽工资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6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