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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县唐藏镇老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唐藏镇老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凤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珠科,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永侠,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凤县唐藏镇老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根怀,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飞虎,党支部书记助理,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凤县唐藏镇老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珠科、郑永侠及被告凤县唐藏镇老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根怀、委托代理人周飞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老场村灾后重建协议书》,约定:原告以745元每平米承建被告42户村民的房屋修建,工程必须于2009年5月底前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到内外粉刷完工后,付款80%,剩余20%扣除2%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由县、镇、村三级验收完全合格后,一个月以内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一年。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所涉42户村民房屋经村民本人及县、镇、村三级验收合格后入住至今。但被告至今仍然拖欠原告工程款33720元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状诉至法院,一、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3720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至清款之日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7.05%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凤县唐藏镇老场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确实与原告签订集中建房协议,建房前期的工程款也是由被告给原告进行交付,但后期因房屋质量问题,原告没有通过被告,而直接与村民协商,并收取部分工程款。另外,被告是代43户村民与原告签订了集中建房的协议,实际上的债务人应当是现在仍然拖欠工程款的集中建房户,并且其中有两户村民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8日,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与凤县唐藏镇老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老场村灾后重建协议书》,约定: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以745元/㎡承建唐藏镇老场村42户村民的房屋修建。工程主体必须于11月15日完工,2009年5月底前完工,并交付使用。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到内外粉刷完工后,付款额80%,剩余20%扣除2%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由县镇村三级验收完全合格后,一月以内一次性付清。维修保证金期限为一年。协议书上均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确认。2010年5月6日原告与工程所涉部分村民分别签订了《唐藏镇老场村灾后重建集中点建房质量问题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甲方对所有房屋墙体及墙面裂缝问题,进行一次彻底修补,中途修补过的重新修复。2、由于甲方在施工中,使用钢材部分不是国标材料,未按合同注明每户4个抗震柱而做,且拼成连体共用抗震柱,甲方认可返还4180元。3、檐口装饰瓦换成水泥瓦,而面积每户结算多出0.99㎡应扣除735元。4、甲方对建筑主体结构负终身责任(自然灾害和人为不可抗因素除外)。5、甲方承担按宝鸡市民用设计院总工程师张慧茹提出的地基加固方案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对所有房屋因地制宜地进行地基加固处理(甲方已经履行完毕)。6、双方按原建房合同,以及本协议条款结算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在签定本协议后。一个月内结清者。甲方应向乙方退款,且在一个月内未退款的,从应退款最后一日起,按双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结清日,并且,从本协议签定日起,房屋所有权属乙方,经结算乙方拖欠甲方房款,而在一个月内未缴清房款者,从应缴清最后一日起,按双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结清日,清结前,房屋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上述事实有《老场村灾后重建协议书》、《唐藏镇老场村灾后重建集中点建房质量问题调解协议书》、唐藏镇老场村会议记录、唐藏镇老场集中点座谈会议纪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老场村灾后重建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遵照执行。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所承建的工程经县镇村三级验收完全合格后,一月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的义务,但原告并没有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县镇村三级验收合格,且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此外,因房屋质量问题,2010年原告与工程所涉农户就质量问题、债权债务、付款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与部分农户分别签订了《唐藏镇老场村灾后重建集中点建房质量问题调解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老场村会议记录及唐藏镇老场集中点座谈会议纪要证实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就房屋质量问题原告未与本案合同相对方的被告凤县唐藏镇老场村村民委员会协商,而直接与村民协商签订协议,亦未提供其维修后经验收合格的证据材料。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的条件不成立,于法无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邵玉君人民陪审员  李建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