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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承德县牧工商服务公司与唐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牧工商服务公司,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226-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牧工商服务公司。被执行人唐坤。本院在执行承德县牧工商服务公司与唐坤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2014)承民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唐坤的银行存款予以强制扣划,调解书确的内容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