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催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鑫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鑫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催字第0015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鑫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叠北社区村头628号之二。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鑫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二Ο一五年二月二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编号为3050005324905837(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收款人为苏州佳丰纸业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无锡屹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梅村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海 涛代理审判员 曹��青代理审判员 程 加 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庆 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