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唐胜明诉万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胜明,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唐胜明,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万川,男,1977年1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万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赔偿申请人22185、2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万川有存款22185、20元在剑河县岑松信用社。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万川在剑河县岑松信用社的存款22185、20元至本院账户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万川在剑河县岑松信用社的存款2218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万林审判员  杨通明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昭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