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熊芳成与万玉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芳成,万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熊芳成,男,38岁,汉族。被执行人万玉宝,男,35岁,汉族。熊芳成与万玉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万玉宝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芳成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53.20元。本案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3853.20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欣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