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木爱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木爱,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木爱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宁、被告人陈木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8日下午1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木爱窜至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中一横路被害人陈友某的服装店内,趁店主及店员不注意时,将被害人陈友某装有营业款的挎包放进自己的手提包后离开。离开不远即被店主发现后抓住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木爱抓获。经核查,该被盗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木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陈友某的报案和陈述,证人陈月某、王某、陈华某、吴伟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木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6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木爱在实行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木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木爱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木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提包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