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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爱文诉姚红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文,姚红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李爱文,男。委托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红奇,男。原告李爱文与被告姚红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红奇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爱文诉称:1997年11月30日被告姚红奇向原告李爱文借款82000元、1998年11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二次借款原、被告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姚红奇为原告李爱文出具借据两张,并在借据上签名“姚洪奇”。因被告姚红奇迟迟不还款,现原告李爱文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姚红奇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被告姚红奇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原告李爱文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2张),证明1997年11月30日被告姚红奇向原告李爱文借款82000元,1998年11月20日被告姚红奇向原告李爱文借款15000元,合计借款97000元。2、借款协议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姚红奇向案外人李卫东借款时,原告李爱文是中间人。同时证明被告姚红奇向他人借款的事实。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3)船民一初字第1625号、(2004)船执字第349号卷宗材料,证明“姚洪奇“与“姚红奇”系同一人。被告未到庭,未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真实客观,应予采信;证据2,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3,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确系复印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段树忠诉“姚洪奇”工程款纠纷一案所涉(2003)船民一初字第1625号卷宗及(2004)船执字第349号卷宗,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爱文、被告姚红奇原系同事关系。1997年11月30日、1998年11月20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累计借款97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姚红奇为原告李爱文出具借据二张,并在借据上签名“姚洪奇”。现原告李爱文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姚红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爱文主张被告姚红奇与在借据上签字的“姚洪奇”系同一人,并提供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段树忠诉“姚洪奇”工程款纠纷一案所涉卷宗材料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该案的诉讼阶段,段树忠提交的欠据显示的借款人是“姚洪奇”,“姚洪奇”在参加诉讼过程中的所有签名也是“姚洪奇”,但在(2003)船民一初字第1625号卷宗内没有“姚洪奇”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其他证明证实“姚洪奇”的自然情况。在执行阶段,案外人肖祥林提出执行异议时,提交了公产房买卖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正文第一行显示“姚红奇将桃北小区……”,“姚洪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姚洪奇”,同时案外人肖祥林提交了承租人为“姚洪奇”的公产房房证及姓名为“姚红奇”的身份证,经审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认定异议成立。本院认为,虽“姚洪奇”本人在参加诉讼时签名为“姚洪奇”,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姚红奇”与“姚洪奇”为同一人,且该人户籍显示的姓名为“姚红奇”,而在日常生活中习惯性签名为“姚洪奇”。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被告姚红奇与在借据上签字的“姚洪奇”系同一人的主张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李爱文举证证实被告姚红奇欠其借款本金97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红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文借款本金9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公告费120元,由被告姚红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