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早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早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郑云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早荣,女,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早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敬东审判员 钱跟东审判员 杨似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