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侯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鹏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鹏德,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淑梅,是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德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德鹏及其辩护人李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4日23时17分,被告人侯鹏德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粤a×××××小汽车,途经本区南沙港快速路七星岗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广州军区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3.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德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且有查获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现场及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德鹏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德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德鹏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以上述等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德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