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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叶刚亮与沈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刚亮,沈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叶刚亮,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沈沛,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刚亮诉被告沈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祝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瑞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