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叶刚亮与沈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刚亮,沈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叶刚亮,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沈沛,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刚亮诉被告沈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祝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瑞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