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福军与黄敏业、赵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军,黄敏业,赵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刘福军。被告黄敏业。被告赵加友。原告刘福军诉被告黄敏业、赵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军、被告黄敏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加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福军诉称:2012年12月16日,经被告赵加友介绍,被告黄敏业向原告刘福军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赵加友提供担保、约定了利息为月息1.2分。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本金3万元及部分利息,余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借条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整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被告黄敏业辩称:2014年1月支付了本金3万元及3万元的利息。现在只欠2万元及2万元的利息。被告赵加友在法定期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经被告赵加友介绍,被告黄敏业向原告刘福军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赵加友提供担保、约定了利息为月息1.2分。后被告黄敏业于2014年1月向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敏业从原告处借款尚有20000元及利息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敏业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赵加友作为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加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敏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福军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分计算)。被告赵加友对被告黄敏业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