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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钟雪萍与电白县幸福楼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雪萍,电白县幸福楼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10号原告钟雪萍,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1828。被告电白县幸福楼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负责人:林高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雪萍诉被告电白县幸福楼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钟雪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雪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原告钟雪萍负担。审判员  苏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麦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