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与淮安市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宝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淮安市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宝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淮安市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淮安市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张宝开,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生。原告淮安市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宝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