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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子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子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3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大学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雷养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子谦,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子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1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