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镇雄与刘嘉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镇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嘉宝。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由合同签订地罗湖的法院裁决”。据此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