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包某某,男,34岁,汉族。被告李某某,女,33岁,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定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