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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包某某,男,34岁,汉族。被告李某某,女,33岁,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定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