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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泉民初���第266号原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勇,公司员工。被告: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杨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新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蓝天建设公司)诉被告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龙腾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承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蓝天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勇、被告龙腾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新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天建设公司诉称:蓝天建设公司与龙腾市政公司于2012年10月签订《(百悦天鹅湖)11��13#楼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由蓝天建设公司承包该项目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概况、工程工期、质量标准、计价原则及工程价款等。2013年2月6日前,蓝天建设公司依约完成本项目土石方工程,从2月份至今蓝天建设公司多次送达《结算书》,但龙腾市政公司一直未按约办理项目结算。现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蓝天建设公司给付拖欠土石方工程等费用247.025万元(依合同欠工程款201.549万元;83亩土地平场外运费用13.291万元;10号楼增加工程量费用29.036万元;租用机械费用3.149万元);2.请求给付利息至清偿日止。被告龙腾市政公司辩称:1.工程完工后,蓝天建设公司一直不配合办理结算,龙腾市政公司按照合同进行核算,现已超付351052.57元;2.案涉工程由蓝天建设公司施工完成无异议,工程现已竣工验收。经审理查明:蓝天建设公司(甲方)与龙腾市政公司(乙方)于2012年10月签订《【百悦天鹅湖】项目11~13#楼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1.3条约定:工程范围及内容:【百悦天鹅湖】11~13#楼现有地形地貌标高至地下室设计标高(不含捡底500mm的土石方开挖、平整、弃土、找堆场及必要的施工措施等内容。第4.1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包干综合单价的方式:土方挖运(含场地平整:场外转运)31元/m3(备注:倒场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误差控制在+5cm以内);石方挖运(含场地平整:场外转运)41元/m3(备注:含强风化、中风化及需要爆破的费用,倒场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误差控制在+30cm以内)。第4.3条约定:合同暂定总价5849400元,结算量以实际收方为准。第5.2条约定: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工程量计算:按甲方、监理、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工作面及放坡系数计算。第9.1条约定:乙方现场代表万勇。第10.1.1条约定:甲方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和施工,因此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第13.2.2.1条约定:(工程量计算原则)以进场前经甲方、鉴定、乙方共同确认的原始地貌标高和最终完成面标高计算。第13.2.2.3条约定:不论运距远近,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均不调整固定包干综合单价。合同签订后,蓝天建设公司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及10#楼增加部分、83亩土地平场外运土石方工程进行施工。在相关工程中,龙腾市政公司使用蓝天建设公司挖机及装载机等,并向蓝天建设公司出具《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台班表》。诉讼中,蓝天建设公司申请对“百悦天鹅湖”项目11—13#楼、10#楼增加部分、83亩土地平场外运的土石方工程量进行鉴��。经本院委托,四川正则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出具《“百悦天鹅湖”项目土石方工程量司法鉴定报告书》,载明:“被告承包给原告的百悦天鹅湖项目11~13#楼、10#楼增加部分、83亩土地平场开挖外运合计为:挖运土方(场外转运)工程量为15346.94m3,挖运石方(场外转运)工程量为85669.09m3,场内土方转运工程量为3700.35m3。蓝天建设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存在漏算,其中理由之一为“四川正则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的是实际埋在地下土石方量而不是挖走运出的土石方量,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16~17页的规定,实际埋在地下的天然密度实质体积1立方米=1.3立方米的虚方体积”,请求作补充鉴定。针对上述质疑,四川正则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工作联系函(第2号)》回复,认为按照合���第13.2.2条的约定(工程量计算原则:以进场前经甲方、鉴定、乙方共同确认的原始地貌标高和最终完成面标高计算)和《四川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工程)》AA土石方工程中第16页第(二)条的规定(蓝天建设公司用作质疑依据)“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鉴定报告不存在漏算的问题。另查明,龙腾市政公司已向蓝天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409.45万元。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相关陈述外,有《【百悦天鹅湖】项目11~13#楼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百悦天鹅湖”项目土石方工程量司法鉴定报告书》、《成都市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台班表》、《工作联系函(第2号)》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及法律规定,本案处理焦点主要集中在下述:一、关于蓝天建设公司所完成工程总造价蓝天建设公司所完成工程造价与其所挖运土石方量具有直接关系,因当事人双方对所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本院委托四川正则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蓝天建设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鉴于:1.工程量的确认具有专业性,四川正则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的鉴定报告,除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之外,其在专业领域所作判断应受认可;2.蓝天建设公司主张土石方量的计算应为“松方量”(天然密度土石方量1立方米=1.3立方米松方量),该主张与《【百悦天鹅湖】项目11~13#楼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不相符合,该合同13.2.2.1条明确约定按“原始地貌标高和最终完成面标高计算”,即为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度来计算方量。综上,对蓝天建设公司对鉴定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该鉴定报告认定蓝天建设建公司挖运土方(场外转运)工程量为15346.94m3,挖运石方(场外转运)工程量为85669.09m3,场内土方转运工程量为3700.35m3。按照《【百悦天鹅湖】项目11~13#楼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单价计算,蓝天建设公司挖运土方工程造价为475755.14元(15346.94m3×31元)、挖运土方工程造价为3512432.69元(85669.09m3×41元)。对于蓝天建设公司所完成的场内土方转运工程量为3700.35m3,双方在合同中就单价未作约定,本院参酌龙腾市政公司于同时期与四川省祥宏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百悦云景酒店及总部办公项目基础土石方挖运施工工程合同》土方场内转运10元/m3,确定蓝天建设公司场内土方转运工程造价为37003.5元。以上三项共计4025191.33元,为蓝天建设公司所完成工程总造价。二、关于龙腾市政公司的机械使用费用蓝天建设公司为证明龙腾市政公司使用挖机所产生的费用,向本院提交《机械台班表》23份。龙腾市政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仅对XX所签字单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同。龙腾市政公司所提交的23份机械台班表中22份有XX签字。2013年3月3日的《机械台班表》上虽无XX签字,但刘开国在项目经理处签字确认,其他21张《机械台班表》上显示刘开国与XX共同签字确认龙腾市政公司使用机械,对刘开国系项目上工作人员身份能起到印证作用,对刘开国所签字的《机械台班表》(2013年3月3日)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23份《机械台班表》,本院确认龙腾市政公司使用蓝天建设公司使用小松450型挖机13小时、成工型50装载机6小时20分、CAT336、330型挖机48小时50分。因当事人就机械使用未明确约定费用,参酌当事人各方意见(蓝天建设公司主张:小松450型挖机960元/小时、CAT336型、330型挖机360元/小时、成工50型装载机360/小时;龙腾市政公司主张:小松450型挖机930元/小时、CAT336型、330型挖机330元/小时、成工50型装载机260/小时),本院确认龙腾市政公司向应蓝天建设公司应向支付小松450型挖机使用费用12090元、成工50型装载机使用费用1646.67元、CAT336型、330型挖机使用权费用16115元。上述费用共计29851.67元。综上,龙腾市政公司应付蓝天建设公司工程款4025191.33元、机械使用费用29851.67元,共计405.5043万。庭审中,蓝天建设公司确认龙腾市政公司已给付工程款409.45万元,已超过应付款项。对蓝天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16元、鉴定费80504元,由原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章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