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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裕特特殊钢有限公司、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裕特特殊钢有限公司,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0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裕特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天瑞工业园B6幢第一层西。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朱经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山、吴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8-6号。法定代表人朱经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申请人深圳市华裕特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裕特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华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深圳华裕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山、吴昊,被申请人黄石华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深圳华裕特公司诉称:其与黄石华裕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但该裁决依法应予撤销,理由是:一、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仲裁中,黄石华裕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卫系黄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及《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陈卫的代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仲裁过程中黄石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并主动告知代理律师陈卫回避。否则,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陈卫律师在本案中不回避,黄石市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均应当回避。黄石仲裁委员会在深圳华裕特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同意兼具仲裁员身份的陈卫代理该仲裁案件违反了法律规定,有违司法公正。二、本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且黄石华裕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黄石华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经辉亦系深圳华裕特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黄石华裕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一、二系伪造,该证据显示的业务往来均发生在朱经辉与深圳市奥利斯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2012年3月对深圳华裕特公司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结果为深圳华裕特公司对黄石华裕公司的应付款为410367.43元。故此黄石华裕公司所证实的业务往来交易实际是虚假的,明显为朱经辉一手炮制。被申请人黄石华裕公司口头答辩称:本案仲裁时,仲裁庭依法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告知了相关权利,但深圳华裕特公司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仲裁的权利,因此仲裁庭依法作出的裁决程序合法。深圳华裕特公司申请撤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也是自相矛盾的,不存在其所称的双方往来交易虚假的情形,而且对于案件实体的认定也并非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本院经审理查明:黄石华裕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2日向黄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深圳华裕特公司支付货款978947.72元及利息80000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黄石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黄石仲字(2014)第006号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为:黄石华裕公司与深圳华裕特公司原为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同为朱经辉担任,深圳华裕特公司长期从黄石华裕公司处购买钢材,钢材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截至2012年3月17日,深圳华裕特公司累欠黄石华裕公司钢材价款1452445.72元。2012年3月30日,深圳华裕特公司以《抹帐协议》的形式承认尚欠申请人1452445.72元,并希望以43.43吨钢锭抵销473498元,黄石华裕公司盖章表示同意。黄石华裕公司接受深圳华裕特公司抵款的钢锭后,深圳华裕特公司尚欠黄石华裕公司货款978947.72元。2012年4月4日,朱经辉将其所持被申请人49%的股?权转让给了深圳华裕特公司的另一股东,此后不再担任深圳华裕特公司经理职务,但深圳华裕特公司未及时申请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深圳华裕特公司对其欠付黄石华裕公司的钢材价款978947.72元,虽经申请人催告而未付。据此,黄石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深圳华裕特公司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石华裕公司支付价款978947.72?元,并以978947.72元为基数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向黄石华裕公司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其支付价款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金;(二)仲裁受理费18419元,处理费4000元,共22419元,由深圳华裕特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十日内向黄石华裕公司支付。另查明:本案在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时,黄石华裕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卫系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罗云飞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属黄石仲裁委员会2012年首批仲裁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因黄石华裕公司代理人陈卫兼具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身份,故该案仲裁员与其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身份关系。况且,该案仲裁过程中,陈卫作为黄石华裕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仲裁活动,其代理人身份与其兼具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身份存在法律事务上的利益冲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违背。仲裁庭对此未予审查,有失公允。故深圳华裕特公司认为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黄石仲裁委员会因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回避程序,其作出黄石仲字(2014)第006号裁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4)第006号裁决。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黄石华裕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斌审 判 员  柴 卓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显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