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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姚玉群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玉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743号罪犯姚玉群(又名彭浩),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锡法刑初字第03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玉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姚玉群退赔并发还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姚玉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姚玉群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姚玉群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玉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7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一个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四千元已全部履行,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姚玉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玉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