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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淑惠、林立与林立、林国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惠,林立,林国雄,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542号原告李淑惠,农民。被告林立。被告林国雄,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商贸街中段道北。负责人刘江峰,总经理。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兴路28号增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惠诉被告林立、林国雄、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李淑惠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淑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