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大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大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33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平,该行职工。被告:屈大彧,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诉被告屈大彧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商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农商行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屈大彧的起诉。本案撤诉后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