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宋玉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玉枝,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玉枝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玉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宋玉枝在西平县出山镇出山街门面房内开设麻将馆,供他人利用麻将以“推饼”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时间长达十余天,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次以上。2014年7月17日16时许,吴卫霞、王某、杨某、胡某、陈某、吴美荣、赵岗、于小辉等人在其麻将馆利用麻将以“推饼”形式赌博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玉枝供述,证人陈某、杨某、王某、胡某等十六人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玉枝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悔罪,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所在的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玉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欣 广代理审判员 苑 林 林人民陪审员 梁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