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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26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庆勇、姜彬申请执行杨震毅、杨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629-3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勇,男,汉族,41岁。申请执行人姜彬,男,汉族,39岁。被执行人杨震毅,男,汉族,61岁。被执行人杨春波,男,汉族38岁。申请执行人赵庆勇、姜彬与被执行人杨震毅、杨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执字第262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春波所有辉腾小型汽车、丰田小型汽车、丰田牌小型汽车共三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春波所有辉腾小型汽车、丰田小型汽车、丰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蔺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