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朝贵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朝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731号罪犯刘朝贵,重庆市渝中区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9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93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刘朝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朝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朝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朝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