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一初字第1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灵辉与张春峰、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灵辉,张春峰,李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1467-1号原告杨灵辉,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春峰,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晶晶,女,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系被告张春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灵辉与被告张春峰、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晶晶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灵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晶晶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人民陪审员 孟艳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