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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一初字第1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灵辉与张春峰、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灵辉,张春峰,李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1467-1号原告杨灵辉,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春峰,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晶晶,女,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系被告张春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灵辉与被告张春峰、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晶晶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灵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晶晶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人民陪审员  孟艳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