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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南雄市人民法院与邓天鹏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庭,邓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邓天鹏,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原告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庭诉被告邓天鹏盗窃罪执行罚金一案,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雄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交1000元罚金给国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暂元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雄法执字第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凤山审判员  游 波审判员  黄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铭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