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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7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喜珍,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杨,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女,1983年1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占武,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喜珍、孙杨,被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占武、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初通过QQ聊天方式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于2014年7月12日拒绝在原告老家举行婚礼,并于此后两次带领家人到原告办公室殴打原告,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及其父母。原、被告自2014年7月12日起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结婚之后一直住在一起,原告所述并不属实。被告对原告有着很深的感情,即使原告对被告造成了很深的伤害,被告还是愿意原谅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好,2014年7月因在原告老家举办婚礼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后双方因琐事在原告的办公室发生过吵打。双方已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门诊病历、病情证明、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好,婚后因举办婚礼等问题产生矛盾,此后又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吵打,致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关心,互相尊重,遇事协商解决,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枫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