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某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原系石家庄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8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耿毅,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保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辩护人耿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担任石家庄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该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2013年12月,石家庄该公司对分公司盘货时,发现493688元的保健品货物丢失。被告人孙某称丢失151278元货物,并谎称另外的32410元货物被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并提供了伪造的该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某将公司货款22000元占为己有,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不应认定被告人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担任石家庄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2013年12月,石家庄某公司营运主管冯某盘货时,发现该分公司缺失货物较多。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孙某便谎称缺失的货物中部分货物被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并将其伪造的一份北京市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提供给了石家庄总公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某供述: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我在石家庄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负责人。2013年12月份,石家庄该公司营运主管冯某到我所在的分公司盘货时,发现我负责的公司丢失了价值40多万元的货。我见货亏了这么多,就有点害怕,于是我就找了一个做假证的,花了500元钱,让他按照我说的内容制作了一张假的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查封物品决定书”,然后我就用这张假的执法文书骗公司说我管理的分公司的货被该监督管理局查扣了。2013年春节前,我因为结婚缺钱,分两、三次从公司的货款中拿出22000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2、证人冯某证言:2013年12月1日,有顾客到北京分店购买某口服液时被告知店里没货了,于是我查询公司系统得知该店面此种口服液还有库存。我就给分店店长孙某打电话询问情况,孙某说该口服液被北京市某区药监局查封扣押了。次日,我赶到了北京了解情况,发现店里确实没有该口服液了,孙某跟我说东西丢了。于是我将这些情况上报给了我公司的经理王某。2013年12月9日,公司营运督导林某某和我一同赶到北京分店找到店长孙某,孙某说货丢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货物被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了,并当场向我们提供了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货物的执法文书。之后,经我们核实孙某向我们提供的那份执法文书是假的。3、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系被抓获归案。4、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履行职责,被告人孙某向其所在公司提供的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系伪造。另有劳务合同,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京编办函,被告人孙某伪造的《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复印件,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只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孙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殿英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郑亮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