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一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崇能与被告财保南宁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崇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2239号原告:梁崇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梁毅,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中段43号竹溪苑、东城商汇商铺。负责人:云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崇能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南宁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农彩美担任记录。原告梁崇能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毅,被告财保南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0日20时20分,原告承包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西汽车总公司的桂L×××××号大型普通客车进行营运,在田东境内省道210线9KM+300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上乘客黄海霞等9人不同程度受伤,为此原告垫付他们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8704.19元。原告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虽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西汽车总公司,但该车的实际投保人为原告,并且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靖西营销服务部投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号:11430061900023203127。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过后,原告持所垫付的受伤乘客医疗票据到被告财保南宁支公司要求给予报销,但被告至今拒绝予以支付。按照《客运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医疗费共48704.1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实原告的身份及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因事故造成乘客受伤;3、客车承包经营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实际投保人为原告;4、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西汽车总站证明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是事故车的承包人;5、保险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承包车辆投了承运人责任险;6、××病人的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等医疗票据各1份,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之前在诉状中称案发时其驾驶桂L×××××号客车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梁崇能不是桂L×××××号客车驾驶员,黎振红才是该车驾驶员。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桂L×××××号客车的所有人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靖西汽车总站;2、根据客运承包经营合同,原告与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靖西汽车总站是承包关系,而不是挂靠关系;3、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单(保单号11430061900023203127),桂L×××××号客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靖西汽车总站,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仅与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靖西汽车总站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次,被告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理由是:1、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投保车辆桂L×××××号客车方无责任。依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而投保车辆桂L×××××号客车方无责,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被告不应承担本案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2、原告未能按约定安全运送旅客,对方当事人(田瑞忠、河北省海兴县城成伟业货物运输队)存在过错,属于因第三人导致的违约,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应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承运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全额赔偿乘客,作为垫付人,其有权向承担事故责任的对方当事人(田忠瑞为本案事故全责人,车主为河北省海兴县城成伟业货物运输队)及其保险公司追偿。据此,被告不应承担本案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保单抄件,证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西汽车总站。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至6份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12月10日20时20分,原告承包的桂L×××××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司机黎振红驾驶在田东境内省道210线9km+300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车��乘客黄海霞等9人不同程度受伤,为此,原告垫付9名车上乘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8704.19元。原告雇请的司机黎振红驾驶的桂L×××××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虽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西汽车总公司,但该车的实际投保人为原告,由原告营运,该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靖西营销服务部投了《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单号:11430061900023203127,约定每位乘员的保险赔偿限额为350000元。该《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人、乘务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将比照旅客遭受人身伤亡的情况,在赔偿限额人民币350000元内负责赔偿,其中医疗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10000元,财产损失的情况,在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0元内负责赔偿。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将垫付的受伤的乘客医疗票据到被告处要求给予报销,被告拒绝赔偿。为此,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其垫付的各项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是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西汽车总公司的桂L×××××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承包人,车辆所有人虽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但由原告承包经营,由承包人即原告投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并签订了《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按《旅客运输合同》的约定,承运人应将旅客按时安全运送到达目的地,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该事故客车的承运人,已经履行垫付了车上乘员的医疗费。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因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受到了损害,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每位受伤的乘员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合同》约定,每位乘员的保险赔偿最大限额为35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10000元,原告请求赔偿的乘客医疗费共计为48704.19元,没有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且原告承包的车辆无责,应追加本事故的肇事对方田瑞忠及车辆所有人河北省海兴县城成伟业货物运输队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因被告作为桂L×××××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保险人,虽投保人和车辆所有人均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西汽车总公司,但原告与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实际投保人为原告,桂L×××××号大型普通客车为��告经营,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受益人为原告,被告应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告与肇事的对方当事人田瑞忠及车辆所有人河北省海兴县城成伟业货物运输队之间系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而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不必追加田瑞忠及车辆所有人为本案第三人。故被告的这一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梁崇能垫付乘客医疗费共计为48704.19元。本案受理费50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振二〇��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农彩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