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金美花与图们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花,图们市水利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866号原告:金美花,,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4。委托代理人:李光浩(系原告丈夫),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5。被告:图们市水利局,住所图们市口岸大街2307号。法定代表人:秦泗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1。委托代理人:鲍丽伟,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7。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花诉被告图们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美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美花负担。审 判 长 金 旭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