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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秀媚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水头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秀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水头关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秀媚,女,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时保强,广东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湖,广东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水头关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钟杰标,社长。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明,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秀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水头关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水头关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白秀媚的起诉。因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故白秀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对白秀媚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白秀媚申请,法院退还予白秀媚。白秀媚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适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错误,白秀媚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水头村,水头关经济社无权通过表决的方式来否决其股东权利。二、白秀媚是否再婚是其自由选择的法定权利,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三、股权证是白秀媚拥有股份的合法凭证,其有权取得分红。四、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白秀媚应与其他股东一样享有分红的权利。同时,对白秀媚享有股权的问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也予以了确认。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确认白秀媚具有水头关经济社股东成员资格及相关权利;3.判令水头关经济社向白秀媚支付2012年、2013年股份分红各5000元,合计共10000元;4.二审诉讼费由水头关经济社承担。水头关经济社答辩称:白秀媚通过婚姻关系取得股东成员资格,随着其婚姻关系的解除,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股东资格应随之解除。水头关经济社通过民主表决方式制定章程补充草案,本身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该行为也是维护村集体利益的行为。水头关经济社通过收回股权补偿因婚姻关系失去股权的股东,保障了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白秀媚的股东资格尚有争议,其请求分红应待确定后再进行处理。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白秀媚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水头关经济社于2011年8月1日召开股东户主会议,表决通过了水头关经济社章程中关于成员界定部分的补充草案,否决了白秀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股东资格。现双方对白秀媚是否享有水头关经济社成员资格、股东资格的问题存在争议,而该争议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并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白秀媚在本案诉讼中要求水头关经济社向其支付分红款,该诉请以其是否具备水头关经济社成员资格为前提。在白秀媚未能提交相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认定其具有水头关经济社成员资格且享有相应的收益分配权前提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白秀媚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无须交纳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伟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