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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峄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任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辉,陆希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任辉,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希钦,男,1958年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市中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希钦所有的位于光明小区十七号楼中单元四层西户的产权证号为8885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