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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仲审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百脑汇(盐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百脑汇(盐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仲审字第0045号申请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军、张步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百脑汇(盐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城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耀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钦良,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百脑汇(盐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