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荣星与邱俊生、张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星,邱俊生,张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陈荣星,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开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俊生,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惠红,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荣星与被告邱俊生、张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星以与被告邱俊生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陈荣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小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