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秋燕与杨朱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燕,杨朱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黄秋燕,女,汉族,现住香港。被告杨朱华,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燕诉被告杨朱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秋燕以双方需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秋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秋燕负担。审判员 梁马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