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二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军会与海建军、马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会,海建军,马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575号原告郑军会,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聪聪,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建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回族。被告马莹,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会与被告海建军、马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军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郑军会负担。审判长 田应朝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丁稳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