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国兴与卓光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兴,卓光贵,福州泽昌物流有限公司,卓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泽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林国兴,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何睿,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光贵,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福州泽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秀云,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祥滨,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钧,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伍再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江,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系公司员工。被告福州泽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承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兴与被告卓光贵、福州泽昌物流有限公司、卓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泽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兴于2015年2月12日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卓光贵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卓钧、福州泽昌物流有限公司、福州泽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国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兴撤回对被告卓钧、福州泽昌物流有限公司、福州泽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