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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三终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和公与张建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和公,张建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终字第813号��诉人(原审被告)张和公,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申,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上诉人张和公与被上诉人张建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后,张和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张和公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和公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张和公负担。审 判 长  陈亚超审 判 员  李新保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