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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祖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祖兴,顾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661号原告朱祖兴。被告顾文根。申请执行人朱祖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顾文根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0661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顾陆益银行存款34000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