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广汉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文元与四川省广汉市新丰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元,四川省广汉市新丰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汉民初字第84号原告吴文元,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告四川省广汉市新丰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西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家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纵军,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娟,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元诉被告四川省广汉市新丰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文元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文元负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