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仲桦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初字第13号原告仲桦,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行政负责人刘训华,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骏。委托代理人徐晨杰。原告仲桦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仲桦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仲桦负担。审 判 长 冯 鹤代理审判员 朱 骏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