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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甫庆与班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甫庆,班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325号原告:王甫庆,农民。被告:班代军,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甫庆诉被告班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江瑞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甫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班代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甫庆诉称:2004年原告在晓天镇从事摩托车销售修理业务,2004年12月,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一辆大江牌两轮摩托车,价款36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2013年1月7日,被告出具3600元欠条一张,并保证2014年度偿还货款,但之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现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经营一家摩托车零售等业务的个体户。3、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600元。被告班代军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合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情况,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一辆大江牌两轮摩托车,价款36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则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2013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3600元欠条一张,但至今仍未还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6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因出具欠条给原告,双方已形成合同法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班代军支付原告王甫庆款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班代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江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年 来源:百度“”